事关春日出游!这份“避坑”指南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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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 @Kakii
四月春暖
又到了踏青出游的好时节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
聊聊春日出游
可能“摊上事儿”的法律问题
助大家避开出游陷阱
小唐精心设计了行程,踏上了“古建探秘”游的旅途。然而小唐在某石窟游览时,发现有其他游客正欲用木棍在壁画下方刻字,便立即上前制止。而后,小唐又前往博物馆游览,发现有参观者手持带有闪光灯的相机欲对某文物进行拍摄,而文物旁的标识牌赫然提示“禁止闪光灯”,就马上对其进行了劝阻。
游览结束后,小唐发现景点外围有商贩以“捡漏价格”向游客兜售“文物”,遂提醒同行人员和其他游客,文物不可随意销售购买,谨防上当受骗。
小南提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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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消费需求越来越多元化,主打陪伴加拍照的“陪拍”服务游模式,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青睐。而在社交平台上,各类“陪拍”层出不穷,兼具为消费者提供旅游向导、照片摄影等多种服务功能。
独自去外地旅行的小李在社交软件上联系了陪游拍照的“陪拍师”小周。双方通过微信约定了时间、价格、陪游范围等服务内容。然而旅途结束后,小周反馈的照片却不尽人意,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小杨因出游需要,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双方约定了租期和每天限行的公里数。然而车辆归还后,租车公司因小杨每天行车超过了约定的公里数,要求其支付“超公里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行驶公里数多会增加车辆保养成本和减少使用寿命,但以小杨的租赁价格来看,部分合同条款显失公平,遂判决小杨在合理范围内支付超公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节假日期间,小于和家人到某网红乐园游玩。该乐园有一个付费“网红”游玩项目,系搭建在水上的摇摆吊桥。小于付费后进入场地,却在游玩过程中意外跌落受伤。经查,该游玩项目缺少安全防护措施,经营者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春日出游追寻诗与远方
法律永远是护航的“安全带”
无论是景区打卡、赏花
还是露营野餐
请记住:守法是旅途最美的风景!